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我们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增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选举副董事长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候选人的经历及相关背景,认为傅建立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胜任董事职务的能力,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傅建立先生增补成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雁、赵意奋、张艳
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