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拟增补一名董事,董事总人数由当前的7人,增加至8人,另增选副董事长一人,故拟对《公司章程》中对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人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三人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新增一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除上述条款修改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