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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五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1〕10-2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五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32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审核问询函所提及的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关于洪灾与客户蜂巢能源。申请文件显示:(1)2021年7月,新乡暴雨导致发行人遭受洪灾,部分设备及物资收到洪水冲泡,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次洪灾预计损失金额为4,543.72万元。(2)洪灾将导致主要生产线临时性停产,发行人寻求乾运新材、蜂巢能源进行委外生产。预计烧结车间将于2021年11月底全部恢复产能。(3)蜂巢电源系发行人2020年新增客户。2021年1月,公司与蜂巢能源签署《年度销售合同》,2021年蜂巢能源计划采购720吨8系高镍三元材料,金额预计超过1亿元。请发行人:(1)结合本次洪灾实际损失的数据、后续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进一步完善招股说明书相关风险提示。
(2)说明发行人产能恢复情况,委外加工的具体情况,销售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得委外、转包的约定;结合生产成本分析选择重要客户蜂巢能源进行委外生产的合理性,2021年8月起委外产生对应的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情况。(3)说明向蜂巢电源销售的具体情况,与《年度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和金额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蜂巢电源自身经营业绩是否匹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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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结合本次洪灾实际损失的数据、后续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进一步完善招股说明书相关风险提示。
1. 洪灾实际损失情况
在本次洪水灾害中,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存货等资产受到了一定的损失。截至2021年11月30日,本次洪灾产生的资产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类别 | 损失金额 |
固定资产 | 3,342.51 |
其中:主要生产设备 | 2,785.91 |
其他设备 | 556.60 |
存货 | 1,184.62 |
合 计 | 4,527.13 |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已将上述损失4,527.13万元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金额 | 备注 |
计提的洪灾损失 | 4,527.13 | |
减:已收到的保险赔款 | 126.72 | 主要为车辆赔款 |
已收到的补助款 | 25.00 | |
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转出 | 200.35 | |
处置报废资产 | 8.05 | |
小 计 | 4,167.01 | 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
减:所得税影响 | 625.05 | |
净损失 | 3,541.96 |
2. 后续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本次洪灾导致公司出现了临时性停产,2021年3季度经营业绩同比下滑并出现了季节性亏损,洪灾属于偶发性影响,未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不利影响,公司仍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未出现受国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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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
(2) 公司所处行业未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洪灾后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变化;
(3) 公司不存在“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相比竞争者公司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方面等不具有明显优势”的情形;
(4) 2021年度,锂电池行业及上游原材料出现了持续上涨趋势,公司的产品定价按照成本加成的模式,三元材料售价随着上游原材料售价变动同步调整,公司所处行业不存在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5) 2021年3季度,受暴雨及洪灾影响,公司出现了临时性停产,导致3季度毛利率出现下降和季节性亏损,暴雨及洪灾影响属于偶发性影响,公司新七街厂区产能已经恢复,公司不存在“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的情形;
(6) 洪灾前后,公司主要客户保持稳定,公司未因洪灾导致主要客户流失,公司不存在“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7) 受暴雨及洪灾影响,公司2021年新七街厂区生产线部分毁损,导致公司出现临时性停产,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主要设备更换及维修已经完成,新七街厂区产能已经恢复,发生的损失已经计入3季度当期损益,公司不存在“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的风险;
(8) 2021年3季度,公司三元材料毛利率同比下滑,并出现了季节性亏损,主要由于洪灾导致存货和固定资产出现毁损,发生了大额的一次性损失,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此次自然灾害导致的偶发性事件,公司已将产生的损失计入3季度的当期损益,公司受洪灾影响的产能已经恢复,预计4季度将恢复盈利,公司不存在“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的情形;
(9) 公司不存在“对公司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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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
(10) 公司不存在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综上,受洪灾影响,公司3季度出现了临时性停产和大额资产损失,导致公司2021年3季度毛利率同比大幅下滑,并出现了季节性亏损。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新七街厂区主要设备已经更换/修复完成,已恢复产能,主要客户未因洪灾出现流失,公司与主要客户继续保持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3. 关于招股说明书的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重大风险提示部分及风险因素章节对公司受洪灾情况影响的风险补充披露。
(二) 说明公司产能恢复情况,委外加工的具体情况,销售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得委外、转包的约定;结合生产成本分析选择重要客户蜂巢能源进行委外生产的合理性,2021年8月起委外产生对应的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情况。
1. 公司产能恢复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三元材料及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在河南省新乡市及安徽省淮北市拥有2个生产厂区,截至2021年11月30日的基本情况如下:
厂 区 | 坐落 | 生产设施 | 状态 |
新乡新七街厂区 | 新乡 | 5,000吨三元前驱体/年 | 已恢复产能 |
10,000吨三元材料/年 | 包括1、2、6三个车间,受洪灾影响出现临时性停产,已经恢复产能 | ||
安徽天力厂区 | 淮北 | 6,000吨三元材料/年 | 未受洪灾影响,正常生产 |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新七街厂区产能已经全部恢复,具体情况如下:
车 间 | 生产设施 | 修复进展 |
3车间 | 前驱体生产线 | 8月15日开始陆续投产,现已恢复全部产能 |
1车间 | 4条烧结生产线 | 为满足高镍产能需求,公司将1车间的窑炉全部予以更换。窑炉烧结工序及包装工序已经完成验证及试生产,车间可以投入生产。 |
2车间 | 4条烧结生产线 | 车间的烧结工序及包装工序已经完成验证及试生产,烧结产能已经恢复。 2车间尚有自动线在维修中,自动线是匣钵运载系统,不影响主体设备验证,可通过增加人工的方式替代,不影响整体产能,预计2车间自动线于12月10日左右可修复完成。 |
6车间 | 4条烧结生产线 | 车间的烧结工序及包装工序已经完成验证及试生产,烧结产能已经恢复。 6车间有1条自动线尚未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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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托加工的具体情况
公司洪灾后与山东乾运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运高科)签署《委托加工合同》,委托乾运高科生产5系三元材料,委托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委托加工费为0.77万元/吨(含税,下同);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签订生产线包月合同,委托加工费300.00万元/30日。鉴于高镍三元材料外协厂商较少,为了保障下游客户的高镍产品供应,经与下游客户蜂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巢能源)协商,公司与蜂巢能源签署了《委托加工合同》,公司委派技术人员利用蜂巢能源的窑炉加工高镍三元正极材料,委托加工期限为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当月产量0-50吨,委托加工费为3.5万元/吨;当月产量51-100吨,委托加工费2.6万元/吨;当月产量101-200吨,委托加工费为2.2万元/吨;当月产量201吨以上,委托加工费为1.8万元/吨。
2021年8-11月,公司委托加工数量和加工费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吨、万元
外协产商 | 产品系别 | 加工数量 | 加工费用 |
乾运高科 | 5系 | 1,096.55 | 795.61 |
6系 | 136.78 | 221.77 | |
蜂巢能源 | 8系 | 378.68 | 779.77 |
3. 销售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得委外不得转包的情形
公司日常的销售合同及订单中不存在关于委外或转包的条款。经查阅公司主要客户的框架采购合同/协议/质量保证协议,销售合同中关于委外或转包的约束性条款如下:
客户名称 | 关于委外或转包的约束性条款 |
蜂巢能源 | 乙方应在以下重大事项变更前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派出相关人员赴乙方的生产场地进行检查。 乙方股东的变更; 乙方主要生产工艺的变更、材料和分供方的变更; 乙方经营地点及生产地点、生产设备的变更; 乙方董事长、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的变动; 乙方涉及到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到甲方供货的情形;如乙方在其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前未能及时通知甲方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赔偿,但是乙方的上述变动情形经甲方书面认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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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关于委外或转包的约束性条款 |
不受本合同第35条的规定之约束,乙方在制造、包装供应部件时,除甲方另行规定外,可以将该制造、包装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甲方另行指定的第三方。 即使在乙方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委托时,也不解除、减轻或变更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 | |
星恒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电源) | 乙方因生产能力等原因,需把甲方的生产工序或零件委外加工时,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进行现场评审后决定是否同意。由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委外加工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关系。 |
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股份) | 乙方必须满足甲方明确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体系,要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质量管理标准要求开发和制造零件,并应按要求提交乙方的相关资料、表单、文件。强调过程控制,建立零部件追溯标识管理,确保生产一致性,对涉及下列更改情形的: (1) 生产地点变更、关键零件的乙方更改; (2) 设计变更、模具更改; (3) 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装变更、检测设备和检具更改; (4) 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更改; (5) 材料及包装更改; (6) 其他双方约定需通知的事宜。 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和《风险评估报告》,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变更;同时,乙方须持续跟踪调查零部件投入到市场后的质量状况。 |
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 | 当乙方的生产场地发生变化时,应该书面通知甲方,并且从新的交货地址交货前,必须取得甲方的重新评估许可通知。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 | 供应商变更:供应商在与买方正常合作过程中,因业务需要而进行供应商某类属性变更的行为。包括:(1) 现场重大变更(包括:厂址、企业法人、生产现场工艺条件如设备、模具、配方、工艺方法重大变更)、(2) 现场一般变更(包括公司名称变更及不在上述重大变更范围内的其他变更)、(3) 设计变更(包括产品设计、关键物料供应商的变更)。下文中提到的供应商两类变更是指(1)及(3)。 供应商生产过程:供应商生产过程应严格执行批次管理,以便进行质量追溯。经过买方评审(资料评审或现场评审)及样品确认获得新供应商或合格供应商资格之后,供应商需要进行现场重大变更和设计变更两类变更时,必须进行相关试验验证产品可以满足买方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书面向买方提出更改申请,提供相关验证报告,经买方同意后送样,重新确认合格后才能够正式供货。 分包: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买方采购的产品分包给第三方,且买方有权全部或部分退出合同并提出损害索赔,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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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称 | 关于委外或转包的约束性条款 |
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
从上可以看出,销售合同对委外或者转包导致生产场地变更存在约束性条款的客户主要是蜂巢能源、星恒电源、天能股份、海四达及横店东磁,上述客户均未禁止委外或者转包行为,但也提出了相应的前置条件。对于蜂巢能源来说,洪灾以后,公司除了向其发送库存产品外,还委托蜂巢能源进行委外加工。由于被委托方也为蜂巢能源,蜂巢能源实质上同意了生产地点及生产设备变更,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对于星恒电源、天能股份、海四达及横店东磁等客户,上述公司已向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已知晓并同意公司委托外协厂商加工三元正极材料事项,公司向其销售的三元正极材料送样检测均已验证合格通过,不存在质量纠纷,符合该公司采购流程。
4. 结合生产成本分析选择重要客户蜂巢能源进行委外生产的合理性
蜂巢能源为公司下游客户,向公司采购TLP813产品;2021年8月,公司同时与蜂巢能源签署《委托加工合同》,利用蜂巢能源的烧结生产线代加工TLP813产品,2021年1-11月TLP813自制及外协加工的加工费如下:
单位:万元/吨
型 号 | 1-6月自产单位加工费 | 8-11月委外单位加工费 | 差异率 |
TLP813 | 1.99 | 2.28 | 14.78% |
经过蜂巢能源二次烧结的半成品运回新乡新七街厂区进行水洗后运到蜂巢能源进行三次烧结,产品验收合格后交付客户,外协以及运输费的增加会导致公司三元材料产品成本有所增加。同时,三次烧结完成后,TLP813产品可以直接提供给蜂巢能源使用,节约了库存商品运输费用。鉴于三元材料产品具有高价值的特征,总体来看运输费用对总成本的影响较小。
公司选择蜂巢能源进行委外生产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
(1) 高镍产品对技术、设备要求较高,符合条件的外协厂商较少。公司与蜂巢能源建立了较好的合作关系,了解其产能设施情况。
(2) 选择蜂巢能源作为委外厂商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继续向蜂巢能源供应TLP813产品。首先,公司向蜂巢能源供应的高镍三元材料使用的前驱体为自制,不同前驱体对三元材料的性能有较大影响,公司通过自制前驱体保证了其向蜂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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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供应TLP813产品的稳定性;其次,蜂巢能源的该烧结生产线设计目的为生产无钴材料,不具备水洗工序,无法独立生产TLP813产品,公司通过自有水洗工序与蜂巢能源的烧结工序结合起来生产TLP813产品。
(3) 公司更换生产场地向蜂巢能源进行供货时,蜂巢能源需再次进行产品验证。通过蜂巢能源自有的生产线进行生产有利于把控产品质量,顺利通过蜂巢能源的产品验证。
(4) 蜂巢能源处于业务发展的快速增长期,公司供应的TLP813产品为其CP01产品的正极材料独家供应商。公司发生洪灾时,考虑到保证生产供应的连续性,蜂巢能源亟需公司尽快恢复供货。为了保证公司尽早恢复供货,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公司利用蜂巢能源窑炉等设备加工三元正极材料。
(5) 从加工费用来看,通过外协生产TLP813产品的加工费高于自产成本,吨成本约提高0.29万元,导致TLP813产品毛利率下降1-2个百分点,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洪灾以后,公司为了尽快稳定高镍产品下游客户,选择了蜂巢能源作为外协加工商,可以让公司尽早通过蜂巢能源的产品验证,保证下游供应链的稳定,外协生产增加的费用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选择蜂巢能源作为高镍产品的外协加工商具有合理性。
5. 2021年8月起委外产生对应的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情况
月 份 | 委外产生对应的收入(万元)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8月 | 2,153.83 | 14.11% |
9月 | 4,399.16 | 23.28% |
10月 | 4,946.65 | 37.94% |
11月 | 9,768.35 | 60.70% |
小 计 | 21,268.00 | 33.60% |
其中2021年8月-11月,公司委外加工产品分客户销售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加工商 | 销售客户 | 金额 | 销售占比 |
蜂巢能源 | 蜂巢能源 | 1,617.84 | 7.61% |
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 | 1,220.00 | 5.74% | |
河南鑫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99.12 | 0.94% | |
东莞力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 166.43 | 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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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商 | 销售客户 | 金额 | 销售占比 |
秦皇岛市芯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44.60 | 0.21% | |
河南鑫荣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 44.25 | 0.21% | |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分公司 | 26.39 | 0.12% | |
武汉纽赛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99 | 0.03% | |
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1.63 | 0.01% | |
东莞市银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 0.55 | 0.00% | |
小 计 | 3,327.80 | 15.65% | |
乾运高科 | 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注1] | 4,938.99 | 23.22% |
天能股份 | 3,762.65 | 17.69% | |
星恒电源[注2] | 1,803.86 | 8.48% | |
横店东磁 | 2,003.48 | 9.42% | |
海四达 | 1,492.48 | 7.02% | |
东莞市银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 827.96 | 3.89% | |
东莞凯德新能源有限公司 | 816.37 | 3.84% | |
宇恒电池有限公司 | 754.34 | 3.55% | |
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598.81 | 2.82% | |
河南鑫荣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 211.95 | 1.00% | |
江西瑞通芯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207.08 | 0.97% | |
梅州市博富能科技有限公司 | 179.65 | 0.84% | |
江西伟睿新能源有限公司 | 92.04 | 0.43% | |
秦皇岛市芯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56.28 | 0.26% | |
河南鑫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57.08 | 0.27% | |
安徽金昆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47.57 | 0.22% | |
山东泰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46.64 | 0.22% | |
浙江福得尔电器有限公司 | 24.56 | 0.12% | |
河南比得力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8.41 | 0.09% | |
小 计 | 17,940.20 | 84.35% | |
合 计 | 21,268.00 | 100.00% |
[注1]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数据包含其子公司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2]星恒电源数据包含其子公司星恒电源(滁州)有限公司
(三) 说明向蜂巢电源销售的具体情况,与《年度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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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与蜂巢电源自身经营业绩是否匹配。
1. 公司向蜂巢能源销售的具体情况
2021年1月,公司与蜂巢能源签署了《年度销售合同》,蜂巢能源2021年计划向公司采购高镍三元材料720吨,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月 份 | 型号 | 数量(吨) | 金额(万元) |
1月 | TLP813 | 44.40 | 683.72 |
2月 | TLP813 | ||
3月 | TLP813 | 49.60 | 801.69 |
4月 | TLP813 | 29.60 | 508.18 |
5月 | TLP813 | ||
6月 | TLP813 | 29.60 | 522.58 |
7月 | TLP813 | 29.60 | 519.13 |
8月 | TLP813 | 19.20 | 355.34 |
9月 | TLP813 | -0.95 | -17.37 |
10月 | TLP813 | 74.00 | 1,353.16 |
11月 | TLP813 | 25.28 | 462.18 |
合 计 | 300.33 | 5,188.61 |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向蜂巢能源销售三元材料300.33吨,实现销售收入5,188.61万元,低于《年度销售合同》计划数量,主要原因如下:
(1) 2021年上半年,公司向蜂巢能源销量变化主要是受蜂巢能源排产计划影响;
(2) 2021年3季度,受暴雨及洪灾影响,公司新七街厂区烧结生产线出现了暂时性停产,导致其高镍产品的供应受到影响,8月向蜂巢能源销售为已有库存;
(3) 2021年8月,公司与蜂巢能源签署委托加工协议,利用蜂巢能源的生产线进行高镍产品烧结,9月为异地生产的验证期,10月开始向蜂巢能源正式恢复供货;
(4) 2021年11月,公司向蜂巢能源销售三元材料25.28吨,低于10月销量,主要原因是2021年10月公司使用蜂巢能源的8条烧结线进行生产,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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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次烧结的生产线分别为4条、2条、2条,因蜂巢能源自身生产无钴材料的安排,原用于三烧工序的2条生产线自11月初停止使用,公司需要待二烧工序烧结完毕后,再利用该生产线进行三烧工艺,三烧工序自11月20日才开始投料,导致当月交货量下降。
综上,2021年1-11月,公司向蜂巢能源销售的三元材料低于《年度销售合同》计划数量,主要原因是受蜂巢能源排产计划及洪灾影响。根据蜂巢能源向公司提供的需求预测,2022年1-3月蜂巢能源TLP813产品计划供货量为182吨,月采购量与《年度销售合同》较为接近,公司与蜂巢能源继续维持稳定的合作关系。
2. 向蜂巢能源的销售情况与蜂巢能源自主经营业绩是否匹配
根据公开信息,2021年1-10月蜂巢能源国内动力电池装车量情况如下:
月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装车量(GWh) | 0.16 | 0.14 | 0.18 | 无数据 | 0.07 | 0.21 | 0.24 | 0.34 | 0.28 | 0.35 |
市场占有率 | 无数据 | 2.50% | 1.90% | 无数据 | 0.70% | 1.80% | 2.10% | 2.70% | 1.80% | 2.30% |
从变动趋势来看,蜂巢能源2021年下半年动力电池装车量比上半年增长较快,与公司向蜂巢能源供应三元材料的趋势一致。公司为蜂巢能源CP01电池的正极材料独家供应商,产品装配于长城、吉利、金康等整车厂商,公司向蜂巢能源供应三元材料计划主要受下游整车厂的排产计划影响,销售情况与蜂巢能源自主经营业绩匹配。
(四) 核查意见
1. 核查程序
(1) 查阅公司涉水存货处置计划,检查涉水存货的实际处置情况;
(2) 查阅设备维修及损失清单,检查修复设备验收情况;
(3) 了解公司产能恢复情况并查阅修复产线的调试验收报告;
(4) 获取并查阅公司与蜂巢能源签署的年度合同、对应合同执行的销售和成本明细,分析合同执行的相关财务数据;
(5) 取得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委托加工合同、委外加工费明细并检查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单据,比较委外加工成本与自产成本;
(6) 查询有关蜂巢能源经营业绩公开信息,分析公司销售情况与其匹配性;
(7) 再次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框架采购协议、销售合同中有关委外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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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条款,核查主要客户发货、批号及生产记录的匹配性;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
(1) 本次洪水灾害导致的损失属于一次性损失,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生产线均已完成试生产并通过验收,产能已恢复正常。
(3) 公司与部分主要客户之间的销售合同/框架协议/质量保证协议对委外或者转包导致生产场地变更存在约束性条款,公司通过外协对蜂巢能源供货实质上履行了通知义务,公司对其他存在约束性条款的客户通过外协发货取得了对方的确认。
(4) 基于公司与蜂巢能源的持续合作及其生产条件的考虑,在受灾期间选择重要客户蜂巢能源进行委外生产具有合理性。
(5) 公司向蜂巢能源供应三元材料数量低于年度框架合同计划量主要受蜂巢能源排产计划及洪灾影响,销售情况与蜂巢能源自主经营业绩相匹配。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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