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1年12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发展,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自董事会批准后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继续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需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授权额度内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