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暨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11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持股性质变化和股份托管单元变化不属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1年12月13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139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前述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形势独立判断自行作出的决策,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过程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及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发生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