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宋永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1-12-16 来源:
〔2021〕212号
宋永清:
经查,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科技)2015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明科技)100%股权,你作为拓明科技主要股东,承诺拓明科技2015年度至2018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5200万元、6760万元、8112万元。根据约定的业绩补偿安排,你已向东土科技出具《拓明科技2015-2018年盈利预测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情况确认函》,应向东土科技补偿1,927.10万元,其中现金481.78万元、股份270.15万股,并应退回分红29.18万元。但截至目前,你尚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