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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迈股份:禾迈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7

股票简称:禾迈股份 股票代码:688032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Hoymiles Power Electronics Inc.(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8号三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特别提示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迈股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释义相同。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内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交易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557.80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9.4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60.7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25.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14.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截至2021年12月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51.02倍。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市盈率为225.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四)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0万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880.0654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模块化逆变器及其他电力变换设备相关业务的市场推广风险

公司模块化逆变器及其他电力变换设备业务主要应用于集中式光伏发电场景及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场景,报告期收入分别为4,329.69万元、18,431.44万元、4,813.01万元以及1,619.00万元,占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47%、40.52%、10.14%以及5.20%。目前,集中式光伏发电场景及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场景中主流的逆变器产品多采用集中式逆变器及组串式逆变器。模块化逆变器系公司参考微型逆变器“分布式电能变换”思路设计的逆变器,其与传统的集中式逆变器及组串式逆变器在设计思路、产品性能、生产成本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模块化逆变器基于其特殊的设计架构,在产品成本方面相对较高且市场成熟应用的案例相对较少,未来能否实现大规模的商业应用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报告期初,为促进模块化逆变器产品销售,公司通过“设立控股项目公司参与光伏电站建设,建成后对外出售项目公司股权”的特殊模式进行模块化逆变器产品的销售。在该种业务模式下,公司向第三方EPC销售模块化逆变器等产品,EPC取得相关产品后将其用于公司控股项目公司的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电站建设完成后,公司对外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以失去项目公司控制权时点作为模块化逆变器等相关产品的收入确认时点,该等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公司其他同类产品一般以客户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政策存在差异。报告期内前述销售模式涉及的电站项目主要为遂昌项目、衢江项目,相关模式的具体情况可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之“(四)主要经营模式”之“3、销售模式”之“(1)光伏逆变器及相关产品”中的相关内容。根据合同约定,衢江项目中相关产品验收条件为“项目整体足额并网,所有设备投入运行,并通过试运行72小时”,与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主要的光伏电站项目遂昌项目、山东项目以及周家乡项目以客户签收作为相关产品验收条件存在差异。为便于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及对比,假设遂昌项目、衢江项目中公司不参与项目公司环节、相关产品收入确认分别按照“以合同约定的实际交付并验收时点进行收入确认”和“以发货后客户签收时点进行收入确认”两种方式进行模拟测算,则模拟测算的报告期各年公司模块化逆变器及其他电力变换设备收入、总体营业收入金额与申报报表金额差异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项 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模块化逆变器及其他电力变换设备收入申报报表1,619.004,813.0118,431.444,329.69
按照“以合同约定的实际交付并验收时点进行收入确认”模拟测算1,619.004,813.0113,433.975,714.39
与申报报表差异金额---4,997.471,384.70
按照“以发货后客户签收时点进行收入确认”模拟测算1,619.004,813.015,378.6010,318.14
与申报报表差异金额---13,052.845,988.45
总体营业收入申报报表31,799.0449,501.5646,004.5230,687.59
按照“以合同约定的实际交付并验收时点进行收入确认”模拟测算31,799.0449,501.5641,007.0532,072.29
与申报报表差异金额---4,997.471,384.70
按照“以发货后客户签收时点进行收入确认”模拟测算31,799.0449,501.5632,951.6836,676.03
与申报报表差异金额---13,052.845,988.45

2020年及2021年1-6月,公司模块化逆变器及其他电力变换设备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山东项目及周家乡项目,该等项目中公司通过直接向EPC总承包单位销售实现,未参与项目公司环节,相关收入确认根据销售合同约定以客户收到商品并验收通过为收入确定时点。未来公司模块化逆变器及其他电力变换设备业务亦将通过直接向EPC总承包单位销售产品实现,不再参与项目公司环节。随着产品销售模式的变更,未来公司模块化逆变器及其他电力变换设备产品在市场推广过程中能否取得光伏电站业主方的认可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模块化逆变器及其他电力变换设备业务存在市场推广风险。

(二)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至今主要从事光伏逆变器等电力变换设备和电气成套设备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其中光伏逆变器及相关产品主要包括微型逆变器及监控设备、模块化逆变器及其他电力变换设备、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电气成套设备及相关产品主要包括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配电柜等。

光伏逆变器市场方面,(1)根据Maximize Market Research对微型逆变器市场规模的研究,Enphase在微型逆变器领域的全球市场占有率约为20-25%,公司市场占有率约为1%;(2)根据Wood Mackenzie对全球所有逆变器(包括微型逆变器、组串式逆变器、集中式逆变器)出货量(以功率为单位)的统计,阳光电源出货量占2019全球出货量比例约为10-15%,上能电气、锦浪科技出货量比例约为5%,固德威出货量比例约为3%,公司模块化逆变器出货量比例小于1%。此外,阳光电源在2021年6月推出了模块化逆变器,公司模块化逆变器产品在

未来可能会面临更多的直接竞争。

电气成套设备市场方面,电气成套设备存在体积较大、重量较高、运输半径相对较短、区域性较强;定制化需求高、款式较多等特点。因此,电气成套设备的全球及国内市场的总体市场集中度不高。仅考虑A股电气设备行业上市公司,其2020年度总计收入已超过1万亿元,公司的国内总体市场占有率不足1%。此外,根据可比公司官方网站,白云电器、长城电工电气成套设备的最高电压等级为252kV,公司则为40-50kV。公司在电压等级较高的成套设备细分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劣势。

公司在上述领域参与全球竞争,整体业务规模仍然较小。若未来一段时间内不能有效扩大经营规模和提升品牌影响力,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三)全球光伏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太阳能属于新能源品种,光伏行业属于各国普遍关注和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随着光伏行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光伏发电成本逐年下降,但与传统能源相比,目前光伏发电成本仍有一定差距,在很多国家和区域仍然需要政府的补贴政策支持,光伏行业受政策的影响大,行业景气度与政策关联度较高。如2018年度国内发布了“531”新政,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的年度建设规模进行了限制,并对上网电价进行了调降。国内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规模因而在2019、2020年度的新增装机量皆显著低于2018年。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收入亦因此从2018年度的2,288.69万元下滑至2020年度的273.8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从2018年度的7.65%下滑至2020年度的0.58%。

未来若公司主要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光伏补贴政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如补贴大幅降低或取消,而光伏发电成本下降的幅度显著低于补贴下降的幅度,将导致市场需求和整个光伏行业的发展受到较大负面影响,从而使公司面临产品销量、价格及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风险。

(四)光伏贷担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产品过程中,部分用户向银行申请了光伏贷款,约定以光伏系统发电收益作为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资金来

源,同时由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为其向银行提供担保(若由控股股东担保,则公司相应提供反担保)。

上述光伏贷款期限一般为5-15年,就可能发生的担保赔偿风险,公司按照用户贷款余额的15%计提预计负债,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后续实际发生损失时冲减已计提的预计负债。截至2021年6月末,上述光伏贷款未到期余额为9,228.94万元,公司因上述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1,384.34万元。

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系根据历史补偿支出金额做出的对自身承担的光伏贷补偿支出义务的估计,实际需承担的补偿支出则受对应光伏发电系统发电效益、用户违约概率等多重因素影响,未来若因天气因素导致日照时长不足并进而影响光伏发电系统发电效益,且用户大规模出现贷款违约情形,则可能导致公司需补偿的光伏贷支出金额超过账面预提预计负债余额的情形,并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五)汇率风险

2018年至2021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分别为3,276.22万元、9,959.33万元、16,217.83万元以及17,827.90万元,外销收入持续增长,产品远销美洲、欧洲、亚洲等多个区域。公司外销业务主要通过外币结算,如果国家的外汇政策发生变化,或人民币汇率水平发生较大波动,将可能对公司的产品出口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69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81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禾迈股份”,证券代码“688032”。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0万股,其中

880.0654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12月20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2月20日

(三)股票简称:禾迈股份

(四)股票扩位简称:禾迈股份

(五)股票代码:688032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000万股

(七)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1,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80.0654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119.9346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73.5151万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限售期限 (月)
数量(万股)占比
杭开集团1,239.505141.32%36
信果投资721.166624.04%36
港智投资375.000012.50%12
杨波225.36467.51%12
俞永平180.29166.01%12
赵一67.60942.25%12
章良忠45.94931.53%12
钱进45.07291.50%12
汉洋友创40.00001.33%12
友创天辰35.00001.17%12
德石投资25.04050.83%36
合计3,000.0000100.00%-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1、战略投资者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已设立中信证券禾迈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本次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中签账户共计409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464,195股,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选取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557.80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40,000,000股,发行完成后市值为223.12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

依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1)9988号”审计报告,本公司2020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4.95亿元和10,410.50万元,符合“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oymiles Power Electronics In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53660176U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邵建雄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9月4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20年6月18日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8号11幢三楼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8号11幢三楼
经营范围电力设备、电子设备、电气设备、电源设备、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的生产、加工;电力设备、电子设备、电气设备、电源设备、新能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电力设备、电子设备、电气设备、电源设备、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电力工程的技术咨询、设计、安装、维修、调试(凭资质证书经营);光伏发电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光伏发电设备的销售、上门安装、上门维修(凭资质证书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光伏逆变器等电力变换设备和电气成套设备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
所属行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邮政编码310015
联系电话0571-28060318
传真号码0571-28056101
互联网网址http://www.hoymiles.com/
电子信箱dongmiban@hoymiles.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证券投资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方光泉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0571-28060318

责人联系电话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杭开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41.32%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杭开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具体情况
企业名称杭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04000F
法定代表人邵建雄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1幢135室
注册资本5,000万元
实缴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7年9月7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创业空间服务;园区管理服务;房地产咨询;财务咨询;咨询策划服务;电工器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实业投资、投资控股
股东结构邵建雄持股80%
邵建英持股20%

杭开集团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非合并)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2021年1-6月/2021年6月30日45,719.5726,231.47-205.05
2020年/2020年12月31日37,982.8424,615.582,847.77

上述财务数据已经浙江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邵建雄先生通过杭开集团和德石投资合计控制公司42.15%股权,同时还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位本届任职期间提名人
邵建雄董事长2020.6-2023.6杭开集团
杨波董事2020.6-2023.6信果投资
邵建英董事2020.6-2023.6杭开集团
赵一董事2020.6-2023.6赵一
毛晨董事2020.6-2023.6杭开集团
王孝锔董事2020.6-2023.6汉洋友创、友创天辰
张美华独立董事2020.6-2023.6杭开集团
陈小明独立董事2020.6-2023.6杭开集团
叶伟巍独立董事2020.6-2023.6杭开集团

(二)监事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公司现任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位本届任职期间提名人
李威辰监事会主席2020.6-2023.6杭开集团
柳祖未监事2020.6-2023.6汉洋友创、友创天辰
许威职工代表监事2020.6-2023.6-

(三)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位本届任职期间
杨波董事、总经理2020.6-2023.6
赵一董事、副总经理2020.6-2023.6
方光泉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20.6-2023.6
周雷副总经理2020.6-2023.6
邵本强副总经理2020.6-2023.6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杨波、赵一、李威辰、禹红斌,其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位
杨波董事、总经理
赵一董事、副总经理
李威辰研发中心副总监、监事会主席
禹红斌研发部光伏系统关键设备(微型逆变器)负责人、储能关键设备项目负责人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1、直接及间接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在公司任职/身份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杨波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225.36467.51%
2赵一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 人员67.60942.25%
合计292.97409.77%

(2)间接持股

本次发行前,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身份持股方式持股比例
1邵建雄董事长通过杭开集团、信果投资、德石投资间接持股41.0790%
2杨波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通过信果投资间接持股16.5267%
3邵建英董事通过杭开集团间接持股8.2634%
4毛晨董事通过德石投资间接持股0.0004%
5毛以朝董事毛晨的父亲通过德石投资间接持股0.0759%

2、所持股份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3、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限售承诺情况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之“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建雄先生承诺:”、“6、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7、本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亲属邵建英承诺:”、“8、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的情况。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1,000万股,发行后,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月)
数量(万股)占比(%)数量(万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杭开集团1,239.505141.321,239.505130.9936
信果投资721.166624.04721.166618.0336
港智投资375.000012.50375.00009.3812
杨波225.36467.51225.36465.6312
俞永平180.29166.01180.29164.5112
赵一67.60942.2567.60941.6912
章良忠45.94931.5345.94931.1512
钱进45.07291.5045.07291.1312
汉洋友创40.00001.3340.00001.0012
友创天辰35.00001.1735.00000.8812
德石投资25.04050.8325.04050.6336
中证投资--20.00000.5024
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53.51511.3412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46.41951.166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份--880.065422.00-
合计3,000.0000100.00%4,000.0000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月)
1杭开集团1,239.505130.9936
2信果投资721.166618.0336
3港智投资375.00009.3812
4杨波225.36465.6312
5俞永平180.29164.5112
6赵一67.60941.6912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5.13871.630
8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53.51511.3412
9章良忠45.94931.1512
10钱进45.07291.1312
合计3,018.613375.47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00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0万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735,151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35%,获配金额41,155.98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

(1)中证投资;

(2)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70212591286847J
/注册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方浩
注册资本1400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年4月1日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
营业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营业期限至不限定期限
经营范围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跟投数量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第十八条规定,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比例为2%,获配股份数量为20.00万股,获配金额11,156.00万元。

3、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2021年10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拟认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已设立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数量共计为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5.35%,即53.5151万股,获配售金额29,999.98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禾迈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1年10月15日募集资金规模:30,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该资管计划的每个对象均已和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如下:

序号姓名所在公司职位认购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员工类别
1邵建雄禾迈股份董事长17,40058.00%核心员工
2杨波禾迈股份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9,33531.12%高级管理人员
3赵一禾迈股份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1,5005.00%高级管理人员
4方光泉禾迈股份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3051.02%高级管理人员
5周雷禾迈股份副总经理2000.67%高级管理人员
6李威辰禾迈股份监事会主席、研发中心副总监、核心技术人员3001.00%核心员工
7张军强禾迈股份国内营销中心总监2000.67%核心员工
8禹红斌禾迈股份研发中心资深工程师、核心技术人员2500.83%核心员工
9荣强禾迈股份研发中心资深工程师2750.92%核心员工
10周世高禾迈股份研发中心资深工程师2350.78%核心员工
合计30,000100.00%-

上述份额持有人均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杨波、赵一、方光泉、周雷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对象均为发行人核心员工。发行人核心员工的认定依据为:对各自负责的岗位工作优异,表现突出。

2、限售期限

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禾迈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57.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25.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81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47元(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46.56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57,80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15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742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7,161.61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天健验[2021]742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承销费及保荐费14,150.94
审计及验资费1,540.09
律师费750.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564.15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56.42
合计17,161.61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40,638.39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1,314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1)9988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1-9月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1)9952号”审阅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1年度营业收入约为70,000万元至78,000万元,较去年同期49,501.55万元增加约41%至58%,主要原因系:(1)公司销售拓展及下游客户需求增加导致公司微型逆变器产品销量快速增加;(2)模块化逆变器及其他电力变化设备收入、电气成套设备及元器件业务收入亦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

公司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8,000万元至21,000万元,去年同期为10,410.50万元,同比增长约73%至102%;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7,500万元至20,500万元,去年同期为9,875.24万元,同比增长约77%至108%;净利润规模增长原因主要系公司销售拓展及下游客户需求增加导致公司收入规模快速增长,同时公司产品仍保持了良好的盈利水平,导致总体盈利规模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

前述2021年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1202026229900177787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1202023029900016162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76790188001055569
4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桥支行201000292000192
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3301040160018610694
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71010122002318758
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19010301040021826
8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科技支行201000292050142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教路支行571907422610808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370180391123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8110801012202292280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联系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号码010-6083 3083
保荐代表人金波、董超
联系人徐旭、孙亚明、覃星、黄潇敏、郑烨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金波,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天能股份IPO、鼎胜新材IPO、博泰家具IPO、方正电机再融资及重大资产重组、南都电源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聚光科技再融资、陕天然气再融资、东软载波重大资产重组等工作。

董超,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国泰君安IPO、常熟汽饰IPO、振德医疗IPO、当虹科技科创板IPO、福莱蒽特IPO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广汇汽车重组上市、申万宏源重大资产重组、长阳科技、大越期货、中信资本等改制或财务顾问项目,以及振德医疗可转债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建雄先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杭开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公司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本公司股东德石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企业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信果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其他股东港智投资、汉洋友创、友创天辰、俞永平、杨波、赵一、章良忠、钱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6)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7、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亲属邵建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6)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8、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3)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6)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杭开集团、港智投资、信果投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2、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2、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波、俞永平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2、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3、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德石投资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2、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2020年8月20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述每股净资产需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 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③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5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2)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的,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公司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5个交

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50%。4)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持。5)自本预案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6)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增持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或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采取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杭开集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杭开集团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建雄先生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建雄先生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上述事项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有关事项的说明》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一)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将采取一系列的相应措施,具体如下: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杭开集团承诺: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公司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建雄承诺:

“1、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将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

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采取多种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投资权益,并兼顾股东对现金分红的需求与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期望相结合为原则,结合实际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较为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20年8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审核意见、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完成并成功发行,则公司股票发行当年所实现的净利润和发行前一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杭开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公司承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公司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建雄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人承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人承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五)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坤元评估承诺如下:

“如因本机构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杭开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企业未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本公司保证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本公司拟出售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4、本公司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5、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公司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6、本公司将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其它股东

利益的经营活动。

7、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8、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建雄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也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本人保证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本人拟出售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4、本人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5、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

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人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6、本人将不会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7、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8、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八、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的主要股东已出具《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

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2、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资金,也不在任何情况下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在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九、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杭开集团对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作出如下承诺:“如因公司欠缴少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被相关人员或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的,本公司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因政策调整,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情形,本公司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建雄对本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作出如下承诺:“如因公司欠缴少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被相关人员或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的,本人将

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如因政策调整,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情形,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定、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定、决定。

4、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杭开集团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公司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建雄承诺如下:

“1、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本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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