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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建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6
  关于对罗建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1-12-16  来源:
  〔2021〕210号
  罗建钢:
  经查,你担任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的儿子杨杨名下证券账户分别于2021年5月7日买入公司股票、2021年5月11日卖出公司股票。截止2021年12月8日,上述所得收益尚未上交公司。
  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及未将所得收益上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督促杨杨尽快将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同时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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