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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新源: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6

证券代码:300731 证券简称:科创新源 公告编号:2021-114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拟激励对象中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21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29日期间,公司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2021年11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1年12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拟激励对象中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136人调整为133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648.5万份。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提交至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出具的专项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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