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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7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公告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销诉讼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及8起诉讼案件,涉及金额4,913,008.1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准许原告撤诉,因此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湘 01民初 275、308、309、310、311、318、319、320号】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长沙中院已受理自然人朱劲松、容娟、刘茗、容明、赵宝和、陈建庭、张清华、彭兵兵(以下简称“原告朱劲松等8人”)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4,913,008.16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6)。

二、本次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01民初275、308、309、310、311、318、319、320号),原告朱劲松等8人向长沙中院提出撤诉申请。长沙中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朱劲松等8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公告的8起投资者诉讼事项原告均已撤诉,并经长沙中院做出准许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1民初275、308、309、310、311、318、319、320号】。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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