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相应职权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蒋平平 朱和平 刘斌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