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8 证券简称:洁雅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65号)同意注册,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302,458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7.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2,721,769.6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1,831,424.9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29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 230Z0297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机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 | 1308020029200212932 | 260,921,100.00 | 多功能湿巾扩建项目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五松山支行 | 520541726831000158 | 53,835,200.00 |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营业部 | 346260000013000054646 | 60,991,600.00 | 仓储智能化改造项目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开发区支行 | 34050166840800000986 | 220,000,000.00 | 超募资金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 | 12646001040030676 | 460,228,910.39 | 超募资金 |
备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百大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五松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铜都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元高 、章付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就协议内容或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各方应本着平等友善的原则协商解决争议事项,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1)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提起诉讼,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