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1-007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1年1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475.0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736.24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33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29.86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4,445.23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584.63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XYZH/2021HZAA10537”《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计划
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建设期(年) |
1 | 年产3亿件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仪器和配套产品建设项目 | 25,139.43 | 25,139.43 | 2 |
2 | 体外诊断试剂及POCT仪器生产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 3,996.15 | 3,996.15 | 1 |
3 |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8,022.77 | 8,022.77 | 2 |
4 | 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 3,740.24 | 3,740.24 | 2 |
5 | 补充营运资金 | 5,000.00 | 5,000.00 | - |
合 计
合 计 | 45,898.60 | 45,898.60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使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部分募投项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起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6,475.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1 | 年产3亿件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仪器和配套产品建设项目 | 25,139.43 | 3,573.68 |
2 | 体外诊断试剂及POCT仪器生产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 3,996.15 | 2,724.00 |
3 | 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 8,022.77 | 177.36 |
合 计
合 计 | 45,898.60 | 6,475.04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XYZH/2021HZAA10545)。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共计14,445.23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截至2021年11月12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736.24万元(不含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为736.24万元(不含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XYZH/2021HZAA10545)。
五、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475.0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736.24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6,475.0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736.24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XYZH/2021HZAA10545),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