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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7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6日,并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授予2名激励对象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223名激励对象13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均为24.05元/股。

独立董事:郭琳、苏秉华、林俊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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