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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5

关于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润产业园9栋;

许永良,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张滨,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安控)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4月23日,ST安控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由于调整部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根据评估结果补提2019年度商誉减值准备以及子公司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

程有限公司失控对其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ST安控对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由盈利1,361.99万元更正为亏损2,014.15万元,更正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167.62%。

ST安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ST安控董事长许永良、总经理张磊、财务总监张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永良、总经理张磊、财务总监张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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