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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6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下述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了七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此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孙公司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向上海思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售后回租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参股孙公司新疆中泰亨惠医疗卫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新疆中泰亨惠医疗卫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除新疆中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外)将所持股份全部质押给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担保事项是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新疆中泰亨惠医疗卫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正常运营、促进新疆中泰亨惠医疗卫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按计划建设。会议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此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范围及相关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修订以及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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