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以及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及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