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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6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129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1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在北京长城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视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三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两名,职工监事李斌先生因个人原因委托监事会主席刘晨晖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晨晖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1-130号《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并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1、列入本次《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9号公告

第2页 共2页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2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89名激励对象授予2,634.00万份股票期权。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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