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事项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接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敖静涛 陈 坚 谢首军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