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0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1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融科望京中心A座11层。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隽。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2人,代表股份70,259,2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55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65,215,95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70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5,043,2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49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股份4,226,1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6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1,332,9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8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893,1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819%。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隽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234,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7%;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1,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2%;反
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0,234,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7%;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01,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32%;反对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辜沁、孙丽雅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