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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十、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规范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向外单位报送和使用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公司,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交流会、业绩座谈会、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加强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披露。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

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各部门应拒绝报送。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审批单(详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披露内容不得超过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二),并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回执(回执详见附件三),同时按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授信、银行贷款、融资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发布审批单、对外报送信息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宁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需求需要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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