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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6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收购人及重大资产交易方和其关联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3.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从业人员;

5.因职务、工作可以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三)由于与(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报备,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季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6股以上(含6股)。

(九)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十)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本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了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外,还需要同时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股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工作,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及时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的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办公室对备案材料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财务数据,应当在当日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对外报道、宣传的内容,须严格按照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人代表)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年报、半年报、季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宁夏证监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达到《刑法》立案标准的,移交司法部门。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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