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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十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6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帐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及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自离任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离任之日起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公司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定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四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业务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述人员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公告前1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能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作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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