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的工作积极性,也为吸引、保留和激励人才,结合地区、行业薪酬及公司资产规模实际情况,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公司董事会制订了《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对象: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监事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监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五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40000元/年,按季度发放。
第六条 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公司实报实销。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