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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幕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包括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经批准的正常经营性外的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四)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可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确认。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可能对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比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及其他主要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管理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各流转环节。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将内幕知情人档案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发生前述(一)至(七)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还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应当根据交易所要求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有)。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时,公司应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因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事项而聘请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应由相关业务牵头部门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对相关信息的保密承诺,中介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有)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信息。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交易所指引要求履行报送义务。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及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董事会办事机构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该按照本办法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董事会办事机构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网站、讲话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必要时可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10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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