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明忠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经审阅李明忠先生的履历,我们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会聘任李明忠先生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聘任李明忠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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