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规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参与设立投资基金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议案》,现公司根据议案通过后实施进展与各方沟通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一)将各方拟共同设立投资的方式由“基金”调整为“合伙企业”,名称相应调整为 “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运营合伙企业”,以上名称均为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二)将合作方之一“上海建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调整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在保证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对外投资,通过充分融合国资、民资特长优势,以投资带动主业,拓展了公司的投资渠道,加快推动公司战略布局,符合公司重大战略导向。同时公司可以分享新经济红利,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公司对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此次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相关内容的调整。
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及董监高、子公司董监高及主要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此议案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为公司及董监高、子公司董监高及主要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郭剑锋 谢鹏 张美华 邢以群 陈建根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