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一、关于下属公司与国美地产签署写字楼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议案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后,参考周边办公用房租金及物业费水平,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运营和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下属公司与国美地产签署写字楼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万军、屠鹏飞、雷世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