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1-099转债代码:113045 转债简称:环旭转债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12月8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发出。
(三)会议于2021年12月1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昌益先生主持召开,监事会主席石孟国先生、董事会秘书史金鹏先生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FAFG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AFG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管理层次,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Financière AFG(简称“FAFG”)拟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Asteelflash Group(简称“AFG”)。本次吸收合并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公司优化管理层次,提高运营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AFG和FAFG均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均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流程,公司拟对《财务资助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条 财务资助原因及必要性 一、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有资金资助必要,或有短期融通资金的必要。 二、有短期融通资金的必要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 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为营运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 2、 本公司与相互持股达30%以上的参股公司之间为营运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 3、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基于策略性目的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且经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四条 财务资助原因及必要性 一、本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有资金资助必要,或有短期融通资金的必要。 二、有短期融通资金的必要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为营运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 2、本公司与相互持股达20%以上的参股公司之间为营运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 3、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基于策略性目的有短期融通资金之必要者,且经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五条 财务资助额度 一、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额度以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单体母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为限。 二、对个别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财务资助额度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单体母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之百分之四十为限。 三、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的财务资助,如因业务往来而有资金资助必要的,除须满足第五条其他条件外,财务资助额度还需不超过双方最近一年进货金额及劳务支出总额或销货金额及劳务收入总额。 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供反担保。 | 第五条 财务资助额度 一、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总额度(含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单体母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为限。 二、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百分之百表决权股份的未在中国台湾注册的子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关系或短期融通资金的需要,提供财务资助的子公司财务资助总额及个别对象的限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单体母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百为限,不受本条第一项之限制。 三、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之间的财务资助,如因业务往来而有资金资助必要的,除须满足第五条其他条件外,财务资助额度还需不超过双方最近一年进货金额及劳务支出总额或销货金额及劳务收入总额。 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 |
五、如涉及关联交易,还需符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 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供反担保。 五、如涉及关联交易,还需符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
第六条 财务资助期限及计息方式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财务资助期限及计息方式订定如下: 一、每笔财务资助期限最长以一年为原则。 二、财务资助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择一之方式计息,并视公司资金成本机动调整,调整利率时由权责单位呈请总经理或财务长核定后执行,每月计息一次。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之资金贷与计息方式应依前项规定办理。 | 第六条 财务资助期限及计息方式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财务资助期限及计息方式订定如下: 一、每笔财务资助期限以不超过一年为原则。因业务往来关系需延长资助期限的,经提供财务资助方董事会核准后,财务资助期限可展期不超过六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二、财务资助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择一之方式计息,并视公司资金成本机动调整,调整利率时由权责单位呈请总经理或财务长核定后执行,每月计息一次。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之财务资助计息方式应依前项规定办理。 三、子公司涉及财务资助的期限及计息方式应依前项规定办理。但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单笔财务资助期限以不超过五年为原则。需延长资助期限的,报经提供财务资助方董事会核准后,财务资助期限可展期不超过三年,并以一次为限,不受本条第一项之限制。 |
第八条 决策及授权层级 一、 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先经权责单位审慎评估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第七条的程序办理。 二、 财务资助应依前项规定提董事会决议,并得授权董事长对同一财务资助对象于董事会决议的一定额度及不超过一年期间内分次资助或循环使用。 三、 前项所规定的一定额度为公司最近一期单体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为限。 | 第八条 决策及授权层级 一、 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先经权责单位审慎评估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第七条的程序办理。 二、 财务资助应依前项规定提董事会决议,并得授权董事长对同一财务资助对象于董事会决议的一定额度及不超过一年期间内分次资助或循环使用。 三、 前项所规定的一定额度为公司最近一期单体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为限,但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不在此限。 |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一、本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如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基于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需披露相关资料,公司应予以配合。 |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一、本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如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基于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需披露相关资料,公司应予以配合,具体如下: (1)本公司应于每月十日前配合公开发行母公司公告申报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财务资 |
助余额。
(2)本公司财务资助余额达下列标准之一
者,应于事实发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呈报公开发行母公司由其代为办理公告申报:
1、本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资助他人之余额达
公开发行母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一企业财务资助余
额达公开发行母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十以上。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财务资助金额达新
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且达公开发行母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二以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办法》。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