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7号),就本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二、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本公司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本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批复文件的要求,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