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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瑞路 2 号,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
义务人。
经查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2 月 16 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
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披露
《关于拟设立新公司的公告》,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州启帆”)、陈盛花共同投资设立苏州聚隆启帆
精密传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聚隆启帆”),香农芯创持股 51%。广州启帆、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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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承诺,2018 年-2020 年,聚隆启帆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00
万元。如聚隆启帆未能实现上述净利润目标,广州启帆、陈盛花
将补偿香农芯创按股权比例的利润差额部分,广州启帆、陈盛花
各承担 50%的补偿责任,且陈盛花以 500 万元为限承担补偿责任,
应补偿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由广州启帆承担。补偿时间为聚隆启
帆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
2021 年 3 月 31 日,香农芯创披露了《关于子公司 2018-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2021 年 3 月 29 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聚隆启帆 2018-2020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754.93 万元,未完成承诺业绩。广州启帆
及陈盛花应在 2021 年 4 月 29 日前向香农芯创补偿 2,935.01 万
元,其中广州启帆应补偿 2,435.01 万元。
2021 年 4 月 30 日,香农芯创披露《关于子公司 2018-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进展公告》,截至约定的补偿期届满,
香农芯创未收到广州启帆的补偿。截至本决定出具之日,广州启
帆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广州启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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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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