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瑞路2号,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2月16日,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披露《关于拟设立新公司的公告》,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启帆”)、陈盛花共同投资设立苏州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聚隆启帆精密传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启帆”),香农芯创持股51%。广州启帆、陈盛
花承诺,2018年-2020年,聚隆启帆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如聚隆启帆未能实现上述净利润目标,广州启帆、陈盛花将补偿香农芯创按股权比例的利润差额部分,广州启帆、陈盛花各承担50%的补偿责任,且陈盛花以500万元为限承担补偿责任,应补偿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由广州启帆承担。补偿时间为聚隆启帆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
2021年3月31日,香农芯创披露了《关于子公司2018-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2021年3月29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聚隆启帆2018-2020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754.93万元,未完成承诺业绩。广州启帆及陈盛花应在2021年4月29 日前向香农芯创补偿2,935.01万元,其中广州启帆应补偿2,435.01万元。
2021年4月30日,香农芯创披露《关于子公司2018-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进展公告》,截至约定的补偿期届满,香农芯创未收到广州启帆的补偿。截至本决定出具之日,广州启帆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广州启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广州启帆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