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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5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8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

况的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或“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经自查,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2017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超华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4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收入2,770,505.13元,导致超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梁健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王旭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传达,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深刻检讨并及时缴纳罚款。公司管理层召开专项会议,对需要整改的事项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切实推进整改措施落地,根据广东证监局要求,对相应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公告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及更正后的2014年年度报告。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落实情况

(一)监管措施

1、2018年1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超华科技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8]24号),关注到公司存在会计基础薄弱、资金管理不规范、款项流转存在异常等问题。要求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报送整改报告。

公司收到监管关注函后,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传达,公司召开专项会议,对广东证监局关注事项进行逐项分析,明确问题发生原因和责任人,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切实落实,加强对财务工作和内审工作的管控,并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了整改报告。

2、2017年8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7]842号),关注到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报送整改报告。

公司收到监管关注函后,召开专项会议,对广东证监局关注事项进行逐项分

析,明确问题发生原因和责任人,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切实落实,对涉及的部门进行整改,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报送了整改报告。

(二)监管函

1、2019年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37号)。主要内容为“2018年10月2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称你公司2015年投资的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信”)控股股东郑长春因涉嫌合同诈骗正在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调查材料显示贝尔信为骗取公司投资及为达到完成业绩承诺的目标,2014至2016年度通过虚假合同虚构收入和利润且金额巨大。因此你公司对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对《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其中2015年更正前的净利润为2,647.04万元,更正后的净利润为-1.63亿元,更正前后净利润的变动额为-1.89亿元,变动幅度为115.95%。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健锋、时任财务总监王旭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公司高度重视监管函中提到的问题,召开专项会议,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2、2018年5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70号),主要内容为:“2018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你公司全资孙公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2014年期间虚假确认了对常州市鑫之达电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你公司2014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虚增2,770,505.13元。你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2014年度财务报表,累计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608,430.58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为53.56%。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公司高度重视监管函中提到的问题,及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传达,公司召开专项会议,对事项进行逐项分析,明确问题发生原因和责任人,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切实落实,加强对财务工作和内审工作的管控。

(三)关注函

经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注函具体列示如下:

类型时间文件标题
关注函2016年11月《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65号)
关注函2016年4月《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79号)

对于上述关注函,公司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或落实。

(四)问询函

经自查,最近五年内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问询函具体列示如下:

类型时间文件标题
问询函2021年4月《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19号
问询函2020年6月《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30号
问询函2019年5月《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37号)
问询函2018年8月《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619号)
问询函2018年6月《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92号)
问询函2018年5月《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98号)
问询函2017年6月《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88号)
问询函2017年2月《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86号)
问询函2016年5月《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37号)
问询函2016年2月《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73号)

对于上述问询函,公司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或落实。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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