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披露指引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