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山东中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伟修、王晓东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中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伟修、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4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山东中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伟修、王晓东:
你们作为中际旭创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7月中际旭创向刘圣等27名交易对手方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其持有的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中,承诺“合计持有的中际旭创股票中未质押部分所占股份比例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60个月内的任何时候至少较刘圣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合计持有的中际旭创股票所占股份比例高出5%”。但你们在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2018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持有的中际旭创未质押部分股份比例与刘圣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占比差额低于5%,违反了前期作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自2020年7月至今,公司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前期所做的承诺。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2、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