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2 | 无 | 增加“党建”章节,放在“第七章 监事会”之后,新增章节内容如下,原《公司章程》其他章节条款相应调整顺延: 第八章 党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按要求配备党组织书记,健全党组织班子,保障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党 |
注:1、上表中加粗字体为本次修订内容。
2、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2、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内容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