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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5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5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华科技”)就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款等事项共提起2次民事诉讼。具体如下:

1.第一次诉讼及判决情况

2017年5月,本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已批复的工程进度款,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5月,内蒙古高院对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判决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公司工程进度款50554.94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利息3243157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等。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内容分别详见发布于2017年5月9日、2018年5月24日、2018年12月1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2017-018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31号

《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8-064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第二次(本次)诉讼及判决情况

2020年4月,本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通辽中院解除《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请求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等。

2021年12月,通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判决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本公司工程款566175928元及利息;本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开发的“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交钥匙工程”在内蒙古康乃尔总承包合同未支付的全部价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则本次判决生效。

2021年12月13日,本公司收到通辽中院出具的关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鉴于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自2016年12月底停工至今已达三年以上,本公司有权解除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并要求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因此,本公司向通辽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4月2日,本公司收到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内05民初46号)。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3月,本公司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内蒙古

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2014年4月,本公司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由内蒙古康乃尔取代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本项目的发包人;2014年6月,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2015年6月,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续)》,将合同价款调整为36.9628亿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开展各项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但自2014年10月30日起,由于内蒙古康乃尔的资金问题,本项目处于非正常执行状态。本着双方合作、互相信任的态度,本公司维持项目低负荷施工至2016年12月底。根据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要求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全部应支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测算,在上述合同解除后,扣除内蒙古康乃尔已支付款项211119.74 万元和法院已判决款项50554.94 万元,内蒙古康乃尔剩余应支付款项为86335.28 万元(含2016年9月-10月申报但未审批暂定款2876.96 万元)。

因此,本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的《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本公司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合计86335.28万元及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工程总承包合同未支付的全部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请求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2020年4月4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2020-019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

讼的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基于双方提供的答辩证据、鉴定单位形成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等材料,通辽中院于2021年12月9日对本公司诉内蒙古康乃尔一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具体判决如下:

1.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本公司工程款56617592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以56617592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本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开发的“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交钥匙工程”在内蒙古康乃尔总承包合同未支付的全部价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本公司向内蒙古康乃尔移交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设计文件、图纸、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等全部项目资料;提交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多钱义务,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58564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公司负担;鉴定费279万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通辽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与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公司为第四被告,即安徽艺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寿县农村生活污水PPP项目工程款支付事宜,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寿县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要求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金额4882.52万元。本案已由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2)与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诉讼:即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黔希项目工程款支付事宜,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公司连带返还其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涉案金额77.45万元。本案已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3)本公司尚有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6项,即本公司作为被告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6项,涉案金额合计为90.19万元。

以上诉讼、仲裁金额较小,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故未进行公告。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则本次判决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通辽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内05民初46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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