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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关于将前次股东大会被否议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5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前次股东大会被否议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说明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前次股东大会否决议案情况

2021年12月6日,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姿股份”)召开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会议审议,《关于投资设立医美股权投资基金博恒一号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371,8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654%;反对5,490,0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2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71,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54%;反对5,490,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231%;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二、议案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其理由

经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再次将《关于投资设立医美股权投资基金博恒一号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此次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1、必要性

公司董事会认真研究并重新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于投资设立医美股权投资基金芜湖博恒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交易,系公司推进医美业务战略布局的重要部署,有利于加快公司医美业务扩张的步伐和实现公司医美战略的深入推进,相关交易建立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没有重大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利益,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2、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11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

设立医美股权投资基金博恒一号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年12月1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将该议案再次提交公司2021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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