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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5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影响的公司的独立性。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二、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未发现前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情况。财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较好的控制风险,资金、信贷、投资等风险管理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该项议案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风险评估报告。

三、关于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各项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该项议案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四、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27,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承诺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27,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其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公司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邓川 郑晓东 辛阳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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