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关于终止挂牌转让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100%股权暨重大资产出售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简称“本次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交易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未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终止本次交易的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江曙晖、吴红军、屈中标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