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宝通转债”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通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宝通转债提前赎回“宝通转债”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宝通转债”基本情况
(一)发行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08号”文核准,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50,000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500万张,期限6年,存续期限自2020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4日。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0年7月1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宝通转债”,债券代码为“123053”。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宝通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20.80元/股。
2021年6月,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转股价格调整为20.50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28日起生效。
2021年12月,因公司注销回购股份11,664,105股,转股价格调整为20.7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12月2日起生效。
二、《募集说明书》关于“宝通转债”有条件赎回的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宝通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三、本次触发“宝通转债”赎回的情形
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4日,公司股票已累计十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20.50元/股)的130%(即26.65元/股);2021年12月1日公司完成回购股份注销事宜,自2021年12月2日起,公司的转股价格调整至20.73元/股,自2021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3日,公司股票已累计有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20.73元/股)的130%(即26.95元/股);综上所述,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13日,连续30个交易日中公司股票已有已累计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超过“宝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
条款。公司将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宝通转债”。2021年12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宝通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宝通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宝通科技本次提前赎回“宝通转债”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提前赎回“宝通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宝通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鑫强 秦 龙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