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刘军胜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99 号
刘军胜:
你作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电子)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与一致行动人刘爱群合计持有奥联电子股份的比例由24.06%降至19.37%,合计减少4.69%;12月1日,你通过大宗交易减持91万股奥联电子股份,你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联电子股份的比例降至18.84%,累计变动达到5.22%。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奥联电子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奥联电子股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12月7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