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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鞍钢股份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范围,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0日。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1年12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38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536.62万股限制性股票。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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