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苏0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判决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苏01民初836号),南京中院已作出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宁波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1691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华讯科技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21)苏01民初836号)
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836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浦发银行南京分行因与南京华讯、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宁波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2、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返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158561016.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2712138.47元;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126101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罚息、以利息1505806.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复利,以本金67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计算罚息、以利息1038476.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计算复利);
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166元,由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浦发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
(2021)苏01民初836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2、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ST华讯 公告编号:2021-156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17425元、罚息及复利(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15%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15%计算);
二、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吴光胜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2300元,由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133.8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09%。除此之外,公司未收到其他法律文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所涉贷款利息、罚息等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后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计提,会对公司后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方案,争取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