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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青海春天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1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恩”)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利福资本”)转让所持有的我公司29,353,2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均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风险提示: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因此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西藏荣恩的通知,西藏荣恩和利福资本于2021年12月10日签署了《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利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锦意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关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书》”),西藏荣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利福资本转让我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9,353,200股,利福资本受让该部分股份,占我公司总股本的5.00%。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交易价格为《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我公司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为人民币6.70元/股,合计196,666,440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转让方)

公司名称:西藏荣恩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97149X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注册资本:伍亿元整成立日期:2013年3月8日营业期限: 2013年3月8日至2043年3月7日注册地址: 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经营范围: 生物技术咨询服务;医药研究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要股东:肖融持股60%,张雪峰持股40%。信息披露人一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是否取得其他国籍或地区居留权
肖融510103197004******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天府生命科技园B1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西藏荣恩减持、利福资本增持,基本情况如下: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1年3月31日,西藏荣恩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我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1,700,000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1.99%(详见我公司2021-006号公告)。

(2)根据前述《股份转让协议》,西藏荣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利福资本转让我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9,353,200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5.00%,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交易价格为6.70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西藏荣恩持有我公司240,168,394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40.91%,与一致行动人肖融合计持有我公司296,931,183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50.58%。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荣恩仍持有我公司199,115,194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33.92%,与一致行动人仍合计持有我公司255,877,983股,占我公司总股本的43.59%。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利福资本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增持我公司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前,利福资本未持有我公司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其持有我公司29,353,200股股票,占我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为西藏荣恩,受让方/乙方为利福资本。

(二)本次交易

甲方系青海春天之控股股东,持有青海春天228,468,394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38.92%。乙方为利福资本,拟以现金形式受让甲方持有的青海春天29,353,200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5.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三)标的股份

甲方持有的青海春天29,353,200股股票,占其股本总额的5.00%。

(四)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

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位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人民币6.70元/股,即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96,666,440元(大写:壹亿玖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肆佰肆拾

元整),即6.70元/股×29,353,200股。

在双方获得上交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后的3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的5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作为第一笔交易价款。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应于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五)其他事项

1.股份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实际过户登记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如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易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

2.在上述过渡期内,甲方应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并应遵守转让方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3. 股份转让协议书项下股份转让自依照法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过户证明的,视为完成交割手续及股份转让程序的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标的股份的相应股东权利义务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仍未获得补救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方针对违约行为支付的诉讼费用。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者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相关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七)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署(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签章)后生效。

三、 所涉及后续事项

1.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因此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3.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荣恩、利福资本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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