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56号───────────────
关于对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1年2月10日,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734,085,145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6.47%。2月11日,德邦控股披露减持计划称,拟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3%的股份。4月2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66,957,470股,德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被动降至71.48%,股份变动比例达到4.99%。6月17、18日,德邦控股主动减持公司股份合计15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累计股份变动比例达到
5.01%。但德邦控股未根据规则要求停止交易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义务,而是在6月21日至7月27日期间继续主动减持公司股份5,48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2021年9月8日,德邦控股就上述持股变动情况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德邦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是继续主动减持公司股份5,481,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
3.1.7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此次权益变动比例主要由于被动稀释所致,主观上并无规避相关信息披露责任的恶意。二是此次减持由于疏忽未及时披露和停止交易,非主观故意,且未对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对于控股股东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认为不能成立。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德邦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涉及权益变动的,应当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持有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每减少5%的,应当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德邦控股应当于6月17、18日累计股份变动比例达到5%时,根据相关规定停止买卖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其未能遵守前述规定,此后继续减少公司股份,减持比例至0.53%时才于2021年9月8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事实清楚。无主观故意、未对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同时,对于德邦控股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被动稀释的情形,本次纪律处分已经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