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修改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七十六条第四款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第二款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一百零五条 第(九)项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