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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龙股份:圣龙股份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圣龙智能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1,382万元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年产350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圣龙智能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1,382万元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年产350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

本着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余卓平 陶胜文 万伟军

2021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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