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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0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现就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11月30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9日;

(3)公示方式:公司公告栏;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公示名单的异议意见。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核查,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董事经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经过了公司董事会聘任。所

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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