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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0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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